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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除并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

2014-5-13 8:12:00  来源:三秦都市报  进入论坛
本报汉中讯(记者刘猛)5月10日,本报报道了南郑县新集镇一鱼塘被镇政府强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南郑县国土局进行了回应。
未经批准建鱼塘多次告知才拆除
回应称,2013年9月20日,南郑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新集镇乌坎村六组村民关利军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户自认田内修建鱼塘,搭建活动板房,随即进行了调查和制止,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相关情况通告给了新集镇政府。经多次告知,行政处罚无效后,2014年4月3日,新集镇政府根据南郑县国土局给其下达的《关于履行耕地保护法定义务的预警通知》组织城建、国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关利军违法建筑予以了拆除。
就广泛关注的新集镇水城村和乌坎村的养殖户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两村的耕地是否被划入基本农田、镇政府作为土地违法执法主体是否违法、南郑县国土局如此纠正土地违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汉中市土地执法局和南郑县国土局。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副队长周延陆告诉记者,新集镇水城村的甲鱼养殖基地是经过多年发展起来的,在两次土地调查和2006年至2020年土地规划中,均显示为鱼塘,所以未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但关利军是新近开挖鱼塘,占用基本农田事实清楚。
正常程序要强拆须向法院申请
对于南郑县国土局纠正土地违法一纸通知令镇政府拆除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汉中市土地执法局周局长说,按照正常的程序,国土部门纠正土地违法时需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下达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纠正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还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一程序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有可能走行政复议,时间很长,作为辖区内土地违法第一责任人的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纠正土地违法。
对此,汉中市律师事务所栗律师表示,国土执法大队作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力,但要拆除并强制执行,须要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南郑县土地执法大队在这一宗土地违法案件中存在问题。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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