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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判儿子每年需看望母亲一次 但其庭上仍坚称没时间
本报佛山讯 母亲节刚过,可是海南省东方市的一位接近耄耋之年的老母亲苏某,盼望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能回家看看自己,却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这位老母亲状告了儿子。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的赡养费之外,每年须回苏某居住地探望她一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佛山法院审结的第一宗精神赡养案件。
控诉:多年不回家看望亲母
由于苏某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苏某的三儿子李某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据李某强介绍,母亲苏某先后生育有8名子女,父亲2006年去世。1998年,苏某被检查出患有脑血栓,至今仍需断断续续就医诊治。李某文是苏某的大儿子,后定居佛山,从2007年开始,李某文不曾回家看望过苏某已有7年。
“父母含辛茹苦供他读书,将其培养成才,现在他功成名就了,却置老母亲不顾,即便是逢年过节,他也没有回家一次。”庭上,李某强将对大哥回家的期盼,转化成对大哥不孝行为的控诉。
被告:没有时间去看老母
面对指责,李某文表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李某文说。
面对大哥的冷漠无情,李某强十分激动。“母亲活不了多久了,过去的事情都过去,我们起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亲,给父亲坟头上炷香,给点钱母亲做生活费,不要让她过得那么可怜。”李某强说。
“长期不回家探望,不支付赡养费。清明、过年都不回家,全村人都问来问去,我们都觉得很丢脸。”庭审现场,李某强提交了堂叔、堂兄的证言。
李某文当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以前每月我都有寄1000元、2000元,让人转交给母亲,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姐姐让其转交给母亲。”李某文对弟弟指责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进行反驳。对此,李某强声称,只收过300元,没有收过其他款项。
判决:一年回家看母亲一次
“我母亲有八个子女,她的总费用应当由八个子女平分。逢年过节,由于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文仍然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面对争执,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反复沟通协调、说服教育,但仍然无法触动李某文。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文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考虑李某文工作地广东省佛山市离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省东方市有一定距离,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亲一次,时间可自行安排。目前,该判决仍未生效。
余思:“常回家看看”更重于教育意义
对于每年要回家探望一次如何执行到位的问题。该案的主审法官梁菡表示,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指引性的判决,带有人身性质和情感因素。
探视义务的执行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