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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还我买房钱 我要还妈妈
他用父母省吃俭用攒下的钱支持女友买房 分手后打官司索回44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一名1988年出生的男青年小朴(化名),对女友爱得情深意切。为帮助女友买房,不惜将工作多年的积蓄倾囊相助,更“啃老”将父母多年积蓄奉上。一朝分手,小朴为讨回购房款,将女方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经一审二审,此案以女方还款44万余元告终。
矛盾:
助女友买房欲加名却遭拒
2010年,22岁的小朴与比他大两岁的女孩小雅建立恋爱关系。在这期间,小雅决定买房。而小朴则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月22日分20笔转账支付给小雅共642770元。
2011年6月30日,小雅领取了番禺区的一套房屋的房产证。据小朴称,自己为了支持女友买房,不惜将自己这些年的全部积蓄倾囊相助,更是“啃老”将父母大半生积蓄“奉上”,还向他人借了30万元。
然而,在小雅拿到房产证后,2011年7月23日小朴与小雅在一间西餐厅谈话,谈话录音显示,小朴希望小雅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遭到拒绝。于是小朴要求小雅返还购房款。小雅表示可通过工作收入还钱,但无法确定何时还清。不久后,小朴的母亲又与小雅父亲讨论返还购房款一事,但并无结果。
男方:
趁我醉酒让我签赠与合同
尽管两人在钱的问题上闹得颇不愉快,从2012年9月开始,两人还同居生活了1个月,但最终还是在2012年12月分手。分手后,为了讨回购房款,小朴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而小雅则出示了一份事先打印及填充好,由小朴签名的赠与合同,内容为“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 赠与人为支持受赠人买房, 赠与人总共资助了受赠人60万元整, 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款项赠与给受赠人,并且不以任何理由向受赠人主张任何权利。”小朴称是小雅趁其酒醉之机将打印好的赠与书文本让他签署,但小雅予以否认,小朴亦没有对此举证。
小朴称,自己参加工作只有几年,没有多少积蓄,转给小雅的款项基本都是父母给的,那些款项是父母大半生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之所以肯交给他,是为了让他结婚买房。
判决:
赠与书有效但可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一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从目前证据来看,小朴为支持小雅买房,在签署赠与书前就已经支付给她共计628950元作购房及生活之用, 很明确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条件。
虽然以结婚而附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无疑这确是小朴对小雅赠与的初衷及良好愿望, 也正因此而不顾自己的能力, 依靠父母而全力资助向对方赠与60多万元。
而从双方分手前后对赠与房款应否返还、房子应否加名的争议,以及双方父母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小雅对此是知情的。后来由于事实上双方未能结婚,可认为小朴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依法可予变更或者撤销。
爱的代价:
他无权要求返还
20万元恋爱消费
至于返还款项的数额,法院认为,赠与目的并不仅限于结婚,还包含了小朴对小雅的追求及同居生活等复杂的恋爱过程以及有关生活开支。这与购房款难以区分, 双方对此又无约定。有关生活开支属两人为共同目的而消费,小朴无权要求返还。法院根据双方恋爱至分手及同居生活期间约三年及广州生活水平,酌定为20万元。赠与有关购房款酌定为442770元,这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小雅返还小朴442770元。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