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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女士在美容诊所做手术后,认为诊所欺诈且手术失误造成其脸部有凹陷,起诉双倍索赔。一审法院认定美容诊所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判其赔偿乔女士20万元,诊所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乔女士诉称,2010年12月20日,她到北京一家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手术,由于诊所手术失误,造成她术后脸部有凹陷。她认为,诊所未告知她主刀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诊所本身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构成欺诈,要求诊所退还医疗费21万元,并赔偿损失21万元。
诊所辩称具有医疗资质,且主治医师具有执业许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乔女士说明了病情和医疗措施,及时说明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了乔女士的书面同意,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手术成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乔女士的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诊所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医师持有北京市卫生局签发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临床治疗权限为在被告诊所进行面骨整形医疗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被告仅能开展一级美容项目。被告为乔女士所做的6项手术中,仅有一项属于一级美容项目,且无证据表明被告已向乔女士告知其相应资质及开展美容手术项目范围,由此应当认定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依证据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因乔女士不申请就美容手术是否给其造成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她的其他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美容诊所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乔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