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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嫖宿幼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张志宏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的其余4名罪犯,分别获刑4到6年,并处罚金。
2013年8月,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在侦办一起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时发现,原渭南市、临渭区两级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宏有嫖宿幼女行为。其人大代表资格随即被停止,警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后,张志宏以及其辩护人、4名同案犯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志宏明知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学生,其他同案人员在明知或已怀疑被害人属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却相信被害人的自报年龄,未能对自已的行为做到谨慎从事,甘冒风险,无论是被害人已化妆,还是当时房间昏暗,自己喝多酒等,均不是其辩解的理由。且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志宏及辩护人均未能提供出被害人非幼女的确凿证据。上诉人张志宏身为两级人大代表,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
终审认为,上诉人张志宏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
编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