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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数百名医务人员举着医疗暴力“零容忍”、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等牌子,期望关注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温岭杀医案主犯一审判死
近年来,浙江等地相继发生杀医、伤医案件。2013年10月,温岭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名医生死亡。今年1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加大查处“医闹”违法犯罪
《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称,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侮辱恐吓医生可究刑责
《意见》明确,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 摘要
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及在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等扰乱医疗秩序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以及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 解读
涉医案将“快侦快诉快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快侦、快诉、快审’也将更具操作性。”
还有专家指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要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本次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 案例
怀疑治疗不当杀主治医生 死刑
2012年,被告人王英生到天津中医药大学一附院就医。在接受医师康红千的针灸治疗后,王英生自感无缓解,认为系康红千所致,遂携带斧子来到该院,朝康红千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死亡。
不满治疗效果杀主治医生 死刑
2011年7月,被告人王运生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主治医生陈妤娜治疗所致。2012年4月,王运生来到该院,朝陈妤娜捅刺20余刀,致陈死亡。
不满转院建议殴伤医生 判刑一年四个月
2012年,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接诊医生宋峰遂建议刘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用头撞宋峰并对宋峰殴打致伤。
就诊时殴打医生毁公物 分别判有期徒刑
2013年,被告人卞井奎等6人在饮酒后,来到宁波市第七医院为卞井奎治疗手伤。因违反就医流程,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了卞井奎的拍片要求。该6人遂谩骂并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2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