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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昌宏、王中林、熊永金职务侵占、贪污罪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昌宏、王中林、熊永金三人在任村三职干部期间多次虚列集体开支私分集体资金29600元。2007年至2012年底,三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落实兑付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灾建款等款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私分款项。刘昌宏套取侵吞款项31940.4元,王中林套取侵吞30166.33元,熊永金套取、侵吞款项6207.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昌宏、王中林、熊永金三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虚套私分集体资金、侵吞国家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