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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人参加骑马表演培训仅3天
本报讯(实习记者 贺秋平)陈某在新公司参加骑马表演培训才3天,公司就让其上场表演,不料陈某在表演中从马背上摔下致8级伤残。4月16日,宝塔区法院调解了陈某某与其公司责任纠纷案,公司赔偿陈某14万元。
2013年3月19日,陈某到延安市凤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骑马表演工作。2013年3月20日,该公司开始培训陈某骑马技术。2013年3月24日,在陈某还未完全掌握骑马技术时,该公司就要求陈某上场进行骑马表演。2013年3月28日,陈某在表演的过程中不小心从马背上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此次外伤被评定为8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2万元。在陈某住院复查期间,该旅游公司给陈某报销了医疗费等9万余元,其中包含陈某2013年4、5、6月份工资共计4188元。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办案法官接到该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原、被告只是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遂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计算出了赔偿数额。最后,陈某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4万元,并与5月10日前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