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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针对“视听录制品”中表演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相关义务;规定了缔约方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规定了北京条约的签署、生效和退出程序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批准这一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视听表演者保护领域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规范网络环境下视听表演者保护秩序,促进我国演出产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在数字环境中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的全面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条约。此次外交会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我国举办的第一个外交会议,北京条约则是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其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已经正式批准条约,我国将成为第3个批准条约的国家。北京条约需要至少3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国批准该条约,对该条约早日生效将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记者王思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