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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记载看,“文物”当时主要是指体现礼乐典章制度的礼乐仪服等器物,与现在所称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尚属两种不同的概念。而唐代诗人杜牧《题宣州开元寺水阁》诗“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澹云闲今古同”句中所说的“文物”,其概念已较前有了发展。宋代以降,随着金石学的发展,把青铜器和石刻等称为古物,将古代器物称为古董、骨董、古玩、古器物。
在近现代,古物、古器物等称谓依然存在。同时,由于近代考古学、博物馆学的兴起,古物的概念不断发展,内容不断扩大。1930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就包括了考古发掘对象。
另一方面,“文物”一词又开始使用,所指对象也扩大到古建筑、 古器物、古物以至整个历史文化遗存。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发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中使用了“文物”一词。
1947年,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它是山东民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法令。
至此,“文物”一词的概念和涵义与现在已完全相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续使用“文物”一词称谓历史文化遗存,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