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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近日,省委、省政府结合湖北实际,及时制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12章、70条,对我省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施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实施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实施办法》强调,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实施办法》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