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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在网上预订了武汉至曼谷的直飞航班机票,但因其所持护照无泰国签证,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天河机场人员拒绝。男子起诉天河天场,市中级法院昨日将其驳回。
文某与5名朋友在网上预订了某航空公司武汉至曼谷的直飞航班机票,前往泰国旅游。2012年12月26日,一行人在天河机场检票换登机牌时,机场工作人员发现他们所持护照无泰国签证,将此事交由某航空公司武汉站处理,站长向其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内容是:文某等6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但无任何签证前往泰国,由于中国边检不允许无泰国签证的中国公民个人出境去泰国“落地签”,故他们没能搭乘该次航班。
之后,文某等6人于当日搭乘武汉至广州的航班,又从广州乘车至珠海,辗转到澳门搭乘飞机前往泰国。因此文某多支付了机票费用520元、其他交通费用900元、住宿费477元。
2013年5月28日,文某将天河机场起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文某称,由于天河机场的原因导致他不能按计划旅行,不仅造成经济损失,精神也受到伤害。要求判机场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6661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没有参与文某出入境手续的办理,旅客出入境手续办理工作不是机场经营范围,文某起诉主体错误。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权限在边防检查站,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天河机场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机场营运、航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航空售票代理、航空器维修仓储服务等;包括某航空公司在内的其他航空公司在某机场航站楼内设有检票柜台。该航站楼还设有中国边防检查机关。
文某虽然购买了去曼谷的航班飞机票,但是仅凭飞机票不能搭乘该航班出境去泰国曼谷,文某出境的权利依法应当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相关规定的约束。文某出境受阻并不是机场工作人员所致,故文某基于不能登机而改变行程产生的相关损失与机场无关,文某主体错误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
2013年9月,一审宣判驳回起诉后,文某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文某作为非公务人员,在未取得入境国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件的情形下出境,该地面服务公司或某航空公司武汉代表处的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登机牌手续,是合法的行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