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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春游是“懒”政

2014-4-23 1:56:00  来源: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进入论坛
    停止春游是“懒”政

  停止春游是“懒”政

  未成年人的户外活动涉及其他许多部门的工作,尽管户外活动可能存在各种风险,教育部门也不应禁止春游集体活动

  □ 吴必虎

  不久前,海南澄迈一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时不幸发生大巴车侧翻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悲剧。该校三名负责人因未向当地教育局报批出游计划而遭警方刑事拘留;承运商海航休闲汽车租赁公司因躲避交管部门的跨区域营运检查而走小路增加出事概率也遭警方指控。此事一出,关于中小学生集体出游的利弊、风险及追责问题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据称,出事车辆手续齐全并非病车,司机也具备驾车资格。有网友称偶然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该校长没有半毛钱关系”。我们可以预设这样3种情景,一是那位校长事前向澄迈教育局申报出游计划,但教育部门担心集体出游会有安全风险,很有可能不会批准,因此学生就会失去出游的机会;第二种情况是学校的报批得到县教育局批准,由于雨天路滑司机操作失误或避让行人,交通事故仍有可能发生,那么警方是否还要控制教育局长?第三,交管部门对中小学生出游这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汽车客运服务如果能够放松跨区域营运的部门利益控制,允许旅游汽车公司跨区域运行而选择更加安全的大路,这次不幸的交通事故或许就可避免?

  对此,笔者提出两种观点:第一不应因噎废食终止中小学生乃至于大学生的户外教育功能。第二为保障中小学生和青少年出游安全需要建立地方政府综合协同的学生出游安全支持体系。

  从教育角度看,走向户外进行环境和文化教育,与校园内的室内教育一样,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样必不可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各类“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与各类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上述要求光靠校园内的教学活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创造条件让广大青少年有机会走出校门参与包括春游在内的集体活动。

  现在各地校长因为组织春游个人需要承担极大责任风险,各地教育部门制定的组织程序之复杂、严苛,出事之后不管青红皂白立马控制校长的做法,等于将户外教育打入冷宫,也就剥夺了青少年的户外教育机会。随着城镇化程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孩子缺少与大自然和社会接触的机会,单一的高考制度又将孩子们从小束缚于象牙塔之内。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为了孩子们得到健康的人格培育和户外教育,不可因噎废食,春游、秋游和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各种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不仅不应管制取消,反而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建立更加完备的保障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室内和户外教育的共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问题,要实现促进户外教育的目标,光靠教育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的户外活动涉及其他许多部门的工作,尽管户外活动可能存在各种风险,教育部门也不应禁止春游集体活动。以教育部门为主体协调者,其他涉及学生户外活动的部门还包括交通、公安、旅游、景区等部门。要从教育法修订、制度设计和改革部门分割、区域垄断等深层次改革的高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外教育存在的风险和健康发展的障碍。例如,交管部门对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学生春游活动,应对承运商实行免检、免费的跨区域运营权;公安交警部门对超过一定人数的出游活动实现警车护送任务;旅游、景区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春游秋游活动实行降价或免收门票制度。

  旅游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数年的努力,逐步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户外教育联合协调机制,保障孩子们既有机会又能安全地走出校门,接触自然与社会。

  停止春游是“懒”政,做好综合保障工作才是各方的义务。


编辑:秦人
关键词: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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