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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专电 (记者 刘诗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意见》在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时规定,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