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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因近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针对内地游客的示威游行活动,计划在下半年修改《种族歧视条例》,以保障内地游客权益。香港社会普遍欢迎当局的做法,但也有人担心日后执法时会引起争议。
据香港《星岛日报》3月25日报道,香港平机会主席周一岳24日出席一个公开活动时透露,该会将在今年第三季检讨四条歧视条例,专家正研究考虑用适当的法律名词去描述及概括问题,例如在加入“个人的来源地”及“入境年份”等字眼,保障内地人及新移民,再审视执行时的实际影响,然后再作公众咨询。
他说:“我们暂未收到有内地人在香港受到歧视的投诉,但有收到小量查询。所以我们决定在今年第三季检讨是否修订四条歧视条例,以杜绝针对内地旅客的无理行为。”
但周一岳同时强调,法例只是行为上的最低标准,要杜绝无理行为,最重要的是教育社会,加强公民认识。
歧视内地客无“法”可治
近年香港与内地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交流增多,同时也带来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大量内地旅客进出香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港人生活,使陆港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也加深了部分香港人对大陆的不满情绪。港人辱骂内地人亦时有发生。
2月16日,香港尖沙咀广东道就发生反对内地游客来港的“驱蝗行动”,一些香港示威者手拿港英旗帜,朝内地游客摆出粗鲁手势并不断谩骂,现场一度混乱。不少游客惊慌逃离,亦有引发对骂,造成多次冲突和肢体碰撞。事件也令人发现,现行香港法例并未能有效保障内地人免受歧视。
原来,根据香港的《种族歧视条例》,歧视是指“基于他人的种族而给予该人较差的待遇”,包括“向该人做出不受欢迎、谩骂、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为,以致该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难堪”的“种族骚扰”。由于“种族歧视”的定义仅指“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而内地人和香港人同属中国人,所以上述行为并无触犯法例,也无从遏制。
行为违反国际公约
对于香港平机会有意修改《种族歧视条例》,保障内地旅客,香港社会普遍表示欢迎。香港大学美国研究荣誉讲师杨社祥指出,目前香港警方还没有对辱骂内地游客的示威者采取检控行动。但如果这些事件发生在欧洲和美国,这些示威者可能早就被检控,因为他们触犯了“仇恨犯罪”的法律。
在美国出生长大、毕业于加州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杨社祥指出,保护特定群体不受侵犯是国际共识,如在美国多个州和欧洲大部分国家,有“仇恨罪行”法律来保护针对特定社会群组成员的歧视犯罪行为,这包括种族、宗教、性倾向、身心障碍、族群、国籍、年龄、性别、性别认同及政党的不同等。因此类似“驱蝗”这样无视人权的粗暴举动属于违法,应当明确禁止。
杨社祥曾任旧金山市长布朗的特别助理,对违反人权的法律问题特别熟悉。他说,香港的“驱蝗”示威者不因内地游客的任何行为,只单单因为他们大陆人的身份就发表歧视言论、辱骂、滋扰甚至肢体冲突,此种行为无疑违反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而香港在1991年由当时立法局通过的香港法律第三百八十三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容节录自《公约》。其中有“不得引起纯粹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为根据之歧视”的表述。
社会各界表示欢迎
香港《头条日报》发表社论认为,相信香港人会支持平机会积极打击“同族歧视”的恶劣行为。文章指出,一小撮港人的非理性举动,已经敲响社会的警钟,若不及时制止,到头来激发起内地民情反弹,香港人到内地同样会受不友善对待,陆港矛盾宜缓解而不宜加深,否则对两地人民均百害而无一利。
香港专栏作家彭秀慧也担心,周一岳表示即将会检讨歧视条例,考虑加入“一个人的来源地”及“入境的身份”等法律名词及描述,减低香港人歧视内地人此等无理行为。但这如何定义和执行,需要多加研究和界定。
彭秀慧举例说,身处纽约,很多不同人种在这聚居,遇上有趣的人我同样会问:“你从哪里来?”有一天,她遇上了一个“华人”样貌的司机叔叔,当我以英文告诉他目的地后,再以英文试探问:“你讲中文么?”他点头答:“会。”我继续问:“你讲普通话还是广东话?”“广东话。”瞬间我惊喜地转换频道:“我也是说广东话的!你是从哪里来的?”她说,“人心”永远比“人种”重要,连高官也硬要对号入座,强加法例,很难令人快乐起来。
香港《商报》3月26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指出,立法细节方面,如何突破“种族”定义或者引入新的歧视标准,个中其实存在相当空间;毕竟,歧视所针对的“特定群体”的定义可宽可窄,可以技术性处理。只要特定群体受到歧视,法律都应为他们提供保障,从而堵塞现时的漏洞。不过,当局还须小心处理,避免引发太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