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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都市报12月6日讯 万宁市大茂镇一名男子因自己的小轿车与他人的摩托车刮蹭而引发争吵,为泄怒气,追砍他人、毁坏财物,造成他人受伤、财物受损。日前,万宁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2月4日凌晨3时许,夏某裕从“莎XX”酒吧喝酒出来,驾驶摩托车欲离开。被告人李某师的朋友因小轿车与夏某裕的摩托车刮蹭而发生争吵,经李某师劝阻后各自离开。随后李某师与黄某伟、李某勇、许某俊(另案起诉)等七八人到市财政局门口附近持刀追砍正在吃夜宵的夏某裕等人,并对与夏某裕同行的一辆丰田皇冠小轿车打砸,致使夏某裕受伤,丰田皇冠小轿车受损。经鉴定,夏某裕的伤情属轻伤,小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0547元。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师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10547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师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同案人陈某勇向法庭交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师和被害人夏某裕、李某宁达成了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夏某裕、李某宁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夏某裕、李某宁的谅解,可予以从宽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