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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万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4-12-5 15:52:00  来源:华商报  进入论坛

  昨日,记者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原校长王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某表示不服判决,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检方指控王某在担任该校校长期间,共收取两家公司两笔行贿款,共计19万元。2000年至2001年期间,某包工头为了承建该校教学综合楼并加快工程款结算的速度,在王某办公室给予王某8万元财物。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某工贸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承揽该校操场及跑道建设工程项目并加快工程款的结算进度,指使其公司生产科工作人员分4次在王某的办公室行贿11万元。

  2013年10月28日,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检方提起公诉。2014年11月27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在担任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触犯刑法,故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创建于1978年,前身为陕西省宝鸡供销商业学校,1994年更名为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学校由陕西省供销社主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省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王某生于1956年,中共党员,1999年3月至案发,王某担任该校校长。


编辑:秦人
关键词:王某 财物 判决 利用职务之便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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