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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该条例共8章66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严堵“三股势力”网络渗透破坏
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影响宗教和谐,引起不同宗教之间或者宗教内部纷争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内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违反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行为
为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违法活动,《条例》规定—
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不得”
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为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条例》增设条款进行规范,明确“四个不得”等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
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
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
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