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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是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确认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这部宪法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1978年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12月4日,我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是我国现行宪法。它明确了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八二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