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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管理原因是: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运输和充装乙醇;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大客车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违规出售汽车二类底盘和出具车辆合格证,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振兴塑料厂非法从事车辆改装和罐体加装;其他事故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湖南、福建两省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得力、不到位。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戴飞鸿,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祖荣,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陈刚,长沙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柳铁进,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朱楚才、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唐志勇等34人采取司法措施。对其他7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长沙市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何寄华,湖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建新,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唐国栋,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国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新楚记过处分。给予长沙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卫红,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曙光,长沙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庆红,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何金清记大过处分。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湖南省和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事故企业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经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管理原因是: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拉萨市尼木县交警大队对所辖31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尼木县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监管及旅游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检查整治不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力。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志远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延杰,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其中,给予拉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斯朗尼玛,尼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吴昌军,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贡扎曲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边巴旺堆记过处分。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欧阳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并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吊销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彻底整顿圣地公司;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作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依法治理,加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运“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将全文公布两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