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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血友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致残,宝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将血友病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通知》。《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宝鸡市人社局医保科了解到,从明日起,宝鸡市在原来开展的17种慢性病基础上,将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同时将丙型肝炎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届时,宝鸡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将达到18种。
据介绍,经确诊患有血友病的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均可参加血友病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血友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之内的,就可以参与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85%,城镇职工90%。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金月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100元,城镇职工1650元;年度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3200元,城镇职工19800元。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此次还将慢性丙型肝炎在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抗病毒治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HCV RNA定性检查结果为阳性);无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表现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治疗的禁忌症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参加报销。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每位患者最多享受12个月,每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3800元、城镇居民29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