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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将采取多举措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
意见提出,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完善分类施保措施,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补助金。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全面提升医疗救助水平,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城市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三年内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区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