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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副省长 张道宏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任务,对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精神内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坚持职权法定,守住权力边界。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一切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成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成为政府工作的“红线”,绝对不可逾越。要推进机构设置、部门职能、执法权限、行政程序、责任承担的法定化,部门“三定”规定应当经过法律审核,使其职能与执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避免职能设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要严格遵守政府立法的权限、程序,改进法规规章起草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防止部门职权的自我设定和扩张。坚持逢文必审制度,所有涉法涉权“红头文件”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防止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要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清理法定的行政权力,列出具体目录,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一律禁止行使,公开约束行政权力,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做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省级部门应当在第6次清理的基础上力争再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忠实执行法律,严格守法执法。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全面正确的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树立权威。法律赋予的职责,并非私人物品可以随意取舍,但一些地方和部门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现象还比较突出,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管理行政相对人的执行严,约束自己的执行差;缺乏责任担当,稍有困难就绕着走,不作为、不负责。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影响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必须切实加以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勇于担当,克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坚守“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底线,防止懒政、怠政、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纠正不作为、选择性作为等行为,切实把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规定全面落实到行政管理之中,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为全社会树立严格守法的标杆。
明晰政府事权,提高行政效能。《决定》首次提出要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这对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决定》要求,根据各级政府不同的功能特点,厘清各自事权和责任,减少执法层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事权清晰、分工科学、责任明确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府工作运转有序、高效协调。一是要强化省政府的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省政府及其部门处于中央与地方联系节点,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应当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多地发挥管理权限大、统筹能力强、政策权威高等优势,做好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在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要强化市县政府的执行职责。市县政府处于基层,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现面对群众的执法任务由市县部门承担。做好调查研究,在市县两级的重点执法领域有步骤地推行综合执法,并积极探索推行跨部门的综合执法,及时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特别要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实行分事设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在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同时,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监督行政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纠正乱作为、不作为、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规范行政行为的流程,用严格科学的程序约束行政权力行使,保证职能履行到位。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现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结果全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