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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浙江衢州一野味老板占某除了表面从事合法野生动物交易,还大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个体及其制品、黑熊熊掌用于牟利。12月26日,占某被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雇员祝某、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发现在衢州市柯城区某小区内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出售。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在蹲点后,很快在该小区外抓获了外出送货归来的祝某、赵某二人。在两人的配合下,警方对小区内的一个仓库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穿山甲完整个体28只、制品24具、胚胎55个及黑熊熊掌48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穿山甲个体、制品、胚胎及熊掌价值共计392784元。
面对警方审讯,祝某、赵某交代,两人自2012年2月起就被占某雇佣从事野生动物的运送、保管、喂养、送货工作。在刚开始工作的数天后,占某就告诉二人,自己从事的野味生意除普通的野猪、黄麂、鹰嘴龟外,“主营业务”还是贩卖穿山甲和熊掌,千万注意不能向外透露。
另外,占某还为祝某、赵某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先把穿山甲、熊掌从占某告知的地点运回仓库称重、登记、储藏;在等待出售的时间里,祝某二人还必须将饲料、米粉调水后定时喂食活体穿山甲;最后当占某联系好买家后,祝某、赵某再按时把货物送到买家手里并做好价格记录。
根据警方在仓库内查获的账本记录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占某共收购了穿山甲完整个体342只,其中绝大部分已经出售,平均每斤价格超过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占某、祝某、赵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案件属共同犯罪,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祝某、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祝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