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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手里拿着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但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却说,这只是当年的用地审批手续,并不是土地使用的法律凭证,这让石泉县的周祖斌感到一头雾水,他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的一分多地,为什么会被开发商盖了房子?来看记者的调查采访。
自己的一分多地却被开发商盖了房子
周祖斌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1986年9月由石泉县县政府颁发的,其中有基本建设用地申请表、土地审批件、征地协议等,用途为铺设排水管,面积为一分五厘七,标注的地方位于石泉县城东延片区的向阳大道旁,在现场记者看到,如今这里已被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成“万景国际”住宅项目。
记者:你所说的一分五厘七的地方在哪里?
当事人 周祖斌:就是那个红砖那个位置,就这一块。
记者:现在已经?
周祖斌:对,建了房了。
记者:有多大面积?
周祖斌:一百零五个平方面积。
周祖斌告诉记者,这块地以前是城关镇二里村一组的菜地,上世纪八十年代,石泉县缫丝厂因排放污水,于1986年办理了征地手续并与村组签订了补偿协议,面积为0.157亩。2004年,缫丝厂改制,将部分资产包括排水设施转让给天成丝业公司。周祖斌当年是天成丝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因此,2007年8月,天成丝业公司以投资补偿的形式,将这0.157亩土地转让给了周祖斌。
当事人 周祖斌:现在石泉县国土局将这块地又卖给了鸿泉开发公司,变成了一地二卖的现实现象,导致我的权利受到侵害。
周祖斌说,在没有告知他土地证作废或失效的情况下,2012年,石泉县国土局将这块地卖给了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今,已开发成门面房,按石泉县现在的行情,临街商铺每平方的售价大约在2万元左右,周祖斌的那块地就在其中,这样,他的100多平方的商铺就打了水漂。
当事人 周祖斌:我知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我又到土管部门要求复核、查实,他们说这不是土地权证,而是土地临时使用证。
从周祖斌给记者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记者看到,在《土权使用证》的注意事项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单位遇有地权争议可向有关单位出示此证。既然如此,石泉县国土部门为什么又把它办在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鸿泉房地产公司又是如何取得这块土地的用地手续的呢?
万景国际售楼部 工作人员:具体这个地圈到哪里我们不清楚,我不想成为公众人物。
管理部门:因农业局档案没有移交给国土局
在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记者看到,公司是2012年11月取得这块94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从示意图上看,周祖斌的0.157亩地包括在其中。那么,石泉县国土资源局为什么把这块办在鸿泉房地产公司名下呢?记者来到石泉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股 陈道海:因为这一本证当时办的时候,是在农业局下面的一个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的),像周祖斌拿的土地证的档案都没给我们移交。
记者:为什么?
陈道海:那我不知道。
记者:你觉得应该不应该移交?
陈道海:按说是应该移交。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祖斌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由于档案材料不全,加之后来又没有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因此,他们不能认定周祖斌就是这块地的使用权人。
记者:那没有移交这个手续,是没有呢还是你们的前任把这个丢了?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股 陈道海:那我就不清楚了。
记者:这个责任在哪里?
陈道海:这个责任我就不好说了。
记者:那这和持证人有关系吗?
陈道海:和持证人应该说关系不大。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股股长 陈辉:我认定这只是一个建设审批的手续。
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石泉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这样认定,持证人周祖斌并不认同。因为,在他拿到《土地使用证》后,曾多次到国土部门办理过登记变更手续,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认定,只是说没有这块地的档案,要等待查清后才能办理。
当事人 周祖斌:2004年我们买到这个厂的时候,就拿到土管局去办理过土地变更手续,当时办证的人告诉我,他们没有这一本档案,待查清以后再办理。
周祖斌说,在此后的几年里,他多次询问这块地的变更登记,但国土部门一直没有结果,2007年,他实在等不住了,而且担心这0.157亩土地会节外生枝,所以又拿着《土地使用证》去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但还是没有办成。
当事人 周祖斌:我再去的时候,他们就说这证有问题了,一直拖到现在,所以没有办理变更手续。
记者:持证人有没有过来要求你们进行登记变更?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股股长 陈辉:没有记录过,也没有见过书面的材料,我们也不清楚情况。
2013年10月22日,周祖斌发现,在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0.157亩土地上有人开始大兴土木,起楼盖房。他赶过去一问,才得知是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开发这块地,他们已经取得了这块地的使用权。
当事人 周祖斌:我不知道,我的证是怎么从土管部门办出来的。
调查中,石泉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依据的是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土地用途,推断这0.157亩地为临时建设用地或者只是办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而不是《土地使用证》。那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八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在周祖斌提供的和城关镇二里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并没有看到“临时”二字,而且双方约定,土地补偿按每亩19000元计算,青苗补偿费另计,同时,缫丝厂还要安排二里村一组两人就业。周祖斌说,“协议”中写得清清楚楚,“土地补偿按每亩19000元计算,青苗补偿费另计”,如果是临时用地的话,应该只有“青苗费补偿费”,就不会有每亩19000元的土地补偿款。
当事人 周祖斌:他们这个解释就是断章取义,为他所用,他自己认为是这么解释的,他跟法律,跟这个十八条没任何关系。
看来,对于周祖斌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究竟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还是像石泉国土局认定的那样,是“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又或者只是临时用地的批复,双方是各执一词。随后,记者来到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实。
记者:这到底是一种手续还是土地证?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黄自新:有证有手续,从你这复印件看,有证有手续。
记者:那么有证有手续的话,那么他这个所谓的证对持证人来讲意味着什么?
黄自新:如果这个证没有问题的话,它就代表着他的一种权利嘛。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的总工说的很清楚。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代表着权利,那为什么在石泉县国土局看来,它就只是一个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或者只是临时用地的批复?其实,如果对《土地使用证》怀疑,调查认定其权属并不是件难事,关键是想不想把这件事情弄清楚。我们一直在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依法行政的办事作风,这些话不仅仅是说在嘴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