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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月23日《京华时报》)
卞广春:禁止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对代言人年龄的一种约束,其实也是对广告宣传效果的一种拯救,使广告宣传更加理性、科学、准确,符合广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传更有可信度,从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张玉胜:让孩子介入广告也许不无追求清新活泼之意,既然允许广告表演,又何以惧怕广告代言。限制代言年龄,不如管好广告内容。立法规范广告行业,重在对其内容真实性的监督与把关,尤其是要严格追究虚假广告代言者的连带责任。对于不具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可对广告制作者进行“连带”处罚。
毛建国:当我们感慨消费主义给世风带来的影响时,当成年人感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时,最起码应该让孩子远离消费主义,让他们生活在童真童趣里。于此而言,基于对于儿童的保护,限制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未尝不是一种理性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