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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上报道的两起性侵女童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于保护女童安全问题的关注:一起是陕西乾县57岁教师安某借辅导功课之机,两次猥亵他代课班上的一名女小学生。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经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然而,当记者到该校采访时,校方却称查无此人、不予配合。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湖南益阳赫山区八字哨镇学校,目前已将涉案教师周建民刑事拘留。据周建民供述,其先后共猥亵11岁以下女生19人。该校学生反映,周建民猥亵女童在学生中是公开的“秘密”,但大部分孩子因怕被打、罚作业或害羞等原因,最终没将被侵害的事实完整告诉家长,个别老师接到学生的报告后也没认真核查,致使性侵行为连续发生。
频繁的性侵女童案件高频率见诸新闻媒体,强烈刺激着公众神经。这些违法犯罪人有些来自社会、有些来自学校,甚至还有一些来自家庭内部。性侵女童案件频发的原因不一而足,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不能忽视,那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在防范和惩治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失之于宽松,失之于模糊,难以发挥遏制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频发态势。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关打击、防范性侵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却十分简单、粗疏,仅在该法第四十一条做了一句宣示性的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面对当前性侵女童案件频繁发生的现实状况,如此简单且缺乏操作性的规定显然已经难以作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在打击、防范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近期披露的有关案件来看,性侵女童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加之女童精神受到威吓、防范经验不足,有些学校的领导和老师甚至还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生活小节无关紧要”等观念,对于相关的反映和报告不予重视或压案不报,对于有关部门的调查和采访抵触排斥或隐瞒真相,使得认定、惩治违法犯罪人更加困难重重。因此,在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性侵行为,便于人们认识、监督和举报,并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不同情节受到不同处罚。同时,鉴于性侵女童案件中个别老师知情不报、隐瞒真相的教训,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当规定,如果学校领导和老师接到学生有关性侵的反映而不予重视、收到学生性侵的控告而压案不报、对司法机关的调查隐瞒事实,应当受到严厉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才能进一步遏制性侵女童案频发态势。(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