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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昨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发出关于调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相关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