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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长安银行大唐西市支行原行长马勇慧被开除党籍。两个月前,马勇慧因受贿罪一审被西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马勇慧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控:任支行行长期间收取好处费170万元
马勇慧生于1966年11月,2009年8月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调入长安银行,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任长安银行大唐西市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2013年4月至案发前任长安银行小微企业运营部总经理。今年4月11日,因涉嫌受贿被刑拘,4月24日被逮捕。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马勇慧提起公诉。
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勇慧在担任长安银行大唐西市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贷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四家企业好处费、感谢费共计17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马勇慧构成受贿罪;同时,马勇慧在被调查时,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
辩护:承认收取好处费 辩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时,马勇慧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其收取四家贷款企业感谢费、好处费17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唯辩称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清了所得赃款,请求减轻处罚。
对此,法院查明,长安银行是国有控股银行,聘任马勇慧出任大唐西市支行行长是长安银行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依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国有控股企业中党委会讨论决定担任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监督、经营、管理职务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马勇慧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列举四家企业行贿细节
今年4月初,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配合省纪委调查马勇慧有关商业预付卡问题时,马勇慧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其在担任大唐西市支行行长期间为四家贷款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7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马勇慧亲属积极退缴了受贿赃款140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又退缴30万元。
经查,2012年3月,佳鑫集团兼大唐西市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市置业)财务总监杨某找到马勇慧请求其帮忙贷款,后在马的帮助下,大唐西市支行于2012年3月至9月期间,为佳鑫集团下属的十余家公司发放贷款共2亿元。杨某先后两次送给马勇慧共80万元。2013年1月,长安银行大唐西市支行又向佳鑫集团下属的西市置业发放贷款4亿元。
此外,马勇慧还收受秦北公司副总经理谢某60万元、陕西埃比连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戴某20万元、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贾某10万元。
今年10月,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勇慧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受贿赃款170万元依法没收。一审判决后,马勇慧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省纪委:开除马勇慧党籍
昨日上午11时,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称,马勇慧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勇慧开除党籍处分。此前,长安银行已撤销马勇慧小微企业运营中心总经理职务、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