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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规定,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由其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学校不得向家长收取费用,提供用餐的应当按实际支出收取伙食费。公众如有意见,可于12月25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托管对象要筛选
并非所有在校学生都可以托管。《指引》规定,自2015年春季开学起,课后在校托管对象是部分家庭按放学时间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学生。托管工作将由在职教师或聘请人员进行,以看护为主。
同时,《指引》明确,托管时间为中午午休及下午放学后至下午6时。然而由于各区、各学校规章制度不同,各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托管时间。
为解决学校利用托管时间进行教学、“开小灶”等乱象,《指引》亦有相应条例。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学校在看护时间内可安排课外活动,但不得将课后在校托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举办各种兴趣班。
伙食按实际支出收费
今年9月,广州市物价局下发通知,全面取消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不堪重负的学校纷纷停止托管服务,以致部分无法在校托管的学生流向缺乏监管的托管中心或流落街头。对此,《指引》给了校方一颗“定心丸”。
《指引》明确,公办小学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由其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其中市本级公办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以此类推。
同时,课后在校托管采取“学生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方式,充分体现自愿性原则,由学生家长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并在学期开始的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后,学生方可参加托管。
此外,《指引》规定,公办小学开展课后在校托管服务,不得向家长收取费用,提供用餐的应当按实际支出收取伙食费。民办学校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费纳入民办学校成本核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