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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今日上午9点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开庭审理,一家药业公司就一项发明专利权是否有效,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
引发这起诉讼的是“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效力认定(简称涉案专利),由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正好公司)于2005年7月1日提出申请,并于2009年6月17日被授权公告。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金刚藤药材具有祛风利湿、解毒散瘀等功效,主要适用于筋骨酸痛、疔疮痈肿等症状。但目前针对金刚藤研发的糖浆、胶囊和片剂等剂型存在着溶解速度慢、生物利用度低等缺陷,故本专利通过将金刚藤药材制成微丸,旨在提供一种能使药物快速溶散,生物利用度高的药物剂型。
对此,2013年12月30日,原告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维康公司)以本专利存在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为由,向被告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被告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认为,维康公司所提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第23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维康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坚持无效宣告阶段所提无效理由,请求法院撤销第23542号决定。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目前,庭审仍在继续,原被告双方正在陈述意见,正好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坐在被告专利复审委旁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