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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上百万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标准,又涨了!市民政局昨日对外发布消息: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
这是继去年10月1日后的又一次提标。新标准执行时间同样是10月1日。和上次相比,新标准执行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涨了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涨了20元 ,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每月提高了35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每月增加了45元。最高一个人一个月可以领到385元的救助金。
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要求,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重庆的救助标准,一般分三个区域。
(单位:元/每人·每月)
区域一
区域: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9个区及北部新区
标准:
城市居民360元公式385元
农村居民205元公式225元
城市“三无”人员445元公式480元
农村五保对象305元公式350元
区域二
涪陵区等12个区县350元增至375元
区域: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等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
标准:
城市居民350元公式375元
农村居民300元公式220元
城市“三无”人员430元公式465元
农村五保对象300元公式345元
区域三
万州区等17个区县340元增至365元
区域:
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秀山县、酉阳、彭水等17个区县(自治县)
标准:
城市居民340元公式365元
农村居民195元公式215元
城市“三无”人员415元公式450元
农村五保对象295元公式340元
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没领到新补助咋办?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政策出台的时间,已经是11月。也就是说,上个月就应该领到新标准后的补助金,但困难群众目前尚未领到。
市民政局说,提标后的差额,将在今年12月以内,全部补发到低保对象的低保专户上。因为每个区县发放低保金的时间不同,补发的时间也略有差别。
为什么许多人实际享受的低保金要比标准低?
市民政局解释,这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
比如,主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385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么,这个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85元。而核定家庭收入,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来核定。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低保标准提高了,受益的只是现有低保对象?
重庆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低保金也会跟着变。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分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每年复核一次;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A类家庭即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实际上,低保标准提高了,受益的不只是现有低保对象,更多的低保边缘群体,也会享受到低保待遇。成为低保对象后,他们在医疗救助、子女入读等方面,将有更好的待遇。
CPI涨幅过快时,还是执行这一低保标准吗?
目前,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然,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 准及最低供养标准
重庆晨报记者任明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