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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省基础设施不完善、旅游产品趋同化、损害旅游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我省借鉴云南、海南等省立法经验,起草《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了该《条例(草案)》,在规划建设,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安全等方面拟进行立法规范。
自驾车营地等设施优先规划建设。条例(草案)提出,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统筹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大型文化场所等,由政府设旅游咨询服务实施。交通路口的旅游指示标识,导览、交通引导、安全警示等由政府提供。提倡职工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旅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鼓励不同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温泉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等,依托知名院校和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设置研学旅行基地,发展冬令营、夏令营、拓展培训等研学旅游。
旅游者可拒绝强制交易。条例(草案)规定,旅游者可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救助、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禁止旅游经营者诱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禁止“以零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账外付佣金与收回扣”、“价格欺诈”、“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中途甩团,甩客”、“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泄漏旅游者私人信息”等行为。
旅游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