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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府谷法院审理第一例食品安全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及李某夫妻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05年8月份始,高某在府谷县马家沟16号家中,非法添加“无根豆芽素”和增白粉生产豆芽。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均由被告人李某用人力三轮车运到市场贩卖。2014年7月27日,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李某正在销售的“毒豆芽”150千克,查获高某生产的“毒豆芽”650千克。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送检样品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2011年9月30日,卫生部办公厅认为6-苄基腺嘌呤缺乏食品添加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并函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