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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陕西省2013年前制定的18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废止3部,修改、合并后废止8部,修正33部,修订31部,保留105部,清理工作将在本届内分年度完成。
根据清理方案,此次清理工作重点是清理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衔接,设置的行政审批和处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取消或下放,以及是否存在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等。
据悉,由于一些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规定与上位法不符、有些条例适用主体已不存在等原因,陕西省今年拟废止《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关于修改的17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进行的修改、主体改变或者部门职能调整等,作了四十余处修改。如:将劳动教养、预算外资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劳动积累工的内容分别从原法规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