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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讯 (首席记者姬娜)9月25日,本报以“受本报报道启发消费者维权讨说法,人人乐超市东门店标签价挺实惠交钱时有猫腻”为题进行报道:今年8月19日肖先生在该超市购买了“雷达电热蚊香液体套装(定时+无香)”,当时看到货架上标识“折后价18.9元”,没想到结账时,超市却收了他31.5元,还出具了发票。经过他与超市交涉,对方退还了多收的12.6元。
“三秦都市报9月14日的报道(标签9.8元结账变15.8元,在工商经开分局处理下,当事人获超市500元赔偿),对我的启发很大!”肖先生说,随后他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0元。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昨天,肖先生向记者出具了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协议,人人乐东门店赔偿肖先生500元(当庭已履行),承担25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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