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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一名货车司机使用假驾驶证,帮物流公司送货,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肇事司机所在物流公司进行赔偿,物流公司则认为肇事司机使用假驾驶证,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不用承担责任。近日,花都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发生事故时,肇事司机在事实上是为物流公司工作,公司有赔偿责任,最终判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2万多元。
王某是花都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然而他的驾驶证上姓名却是“鲁某”。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近7时,王某开着一辆牵引车,后面拖着重型集装箱,行至花都新华街一处交叉路口,准备右转进入匝道。此时,一辆摩托车从同方向驶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摩托车主受伤后送往医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使用假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亡的摩托车主同样没有驾驶证,摩托车也没有号牌,根据现场情况,其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死者的家属将王某与其所在物流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在审理中,王某所在物流公司称,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并不知道其使用假驾驶证,王某采用欺诈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此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该公司认为,所以王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各方证据,王某虽是使用假驾驶证,但在发生事故时,确是在为物流公司履行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涉及本案中该物流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该物公司不能免除其责任,故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赔偿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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