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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化名)今年“3·15”期间在西安沃尔玛、人人乐等超市购买了多种商品,发现部分商品的标签涉嫌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多次举报。对于部分举报,西安市食药监局一直不予答复,王先生遂以“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将西安市食药监局告上法庭,并在庭审现场索赔1233.1元。
11月14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庭审此案。王先生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指出,第一份举报显示是3月5日签收的,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是8月2日结案的,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受理举报5个工作日,处理举报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6月5日前要结案并告知举报人,他认为被告在办案过程中明显逾期;涉及玉祥门人人乐、碑林区沃尔玛的三个举报至今没有答复,认为西安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没有对举报尽到“审查、跟踪、督促”义务。西安市食药监局委托律师说,有的举报已经书面答复,其他三份没有答复是因为王先生没留详细地址,电话也换了好几个,因此无法邮寄送达。且根据相关规定,书面告知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都可以,他们认为已经电话通知王先生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对被告单方面提供的电话告知记录,王先生不予认可。
西安市食药监局一位连(音)姓工作人员说,王先生反映的这些产品是合格的,只是标签不合格。对于群众举报他们都会去查,但基层所工作量大,有时也顾不过来。加之食药监局刚从工商、质检划分过来,一些基层监督人员对情况不了解,觉得书面邮寄耽误时间,不管以什么形式,打个电话告知就行了。当天,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朱娜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