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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富县文体广电局原副局长兼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书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书华2006年12月任富县广电局局长,2010年7月任富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兼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主任至案发前。2013年9月3日,李书华以处理单位账务为由,先是指使本单位副主任刘某虚拟富县广播电视局《2012年12月18日户户通安装协议》和《2013年8月28日户户通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后李书华在《协议》书上签了“赵鲁安”的名字,又让本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了字。之后,李书华给报账员马某税款,让马某和刘某到富县国税局虚开了一张“运输装卸费”发票,金额为11.3万元;又到富县地税局虚开了一张“户户通安装费”发票,金额为28.07万元。据此,从本单位填制“五笔会签”报销单,报销“户户通安装调试费”39.37万元,并将该笔款项交由马某通过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将钱转入自己个人持有使用的户名为“赵鲁安”的银行卡内。此后,李书华陆续从该卡中支取了3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2014年1月14日,李书华打借条从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借走公款5万元现金。将其中2.7万余元借给其哥、姐和外甥用于看病,剩余的全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2014年6月3日,李书华被刑事拘留后,其妻王某将5万元公款代为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书华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又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5万元,供自己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照法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书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赃款39.37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