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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2014〕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强化导游的服务管理,完善导游注册制度,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管理有效、行为规范的导游行业组织体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推进导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
(一)推进导游行业组织成立。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积极协调民政主管部门,尽快推动导游行业组织的成立。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为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在旅游协会设立导游分会或导游工作部门,并逐步向导游协会过渡。
(二)健全导游行业组织体系。各地级市(区)可成立以导游个人会员为主的导游行业组织;各省可成立以市级导游行业组织单位会员为主的导游行业组织,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吸纳导游个人会员。
(三)规范导游行业组织治理。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导游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组建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健全内设机构与工作机制,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约束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和工作流程,以自身的服务优势和管理水平吸引会员自愿入会,不断壮大规模。
(四)鼓励导游行业组织创新。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导游行业组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建立务实高效的导游行业组织体系和导游服务管理体系。
二、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的作用
(五)推动导游注册工作平稳过渡。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导游行业组织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履行导游注册职能,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将不再承担《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注册登记工作。各地应结合导服机构的性质与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与时间推进表,鼓励导服机构积极探索向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转型。
(六)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导游行业组织积极贯彻落实导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制度,指导会员共同遵守,协调会员间利益,开展会员培训及落实奖惩制度。进一步推动导游行业组织建立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制度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健全导游的诚信体系,维护导游公平执业环境,全面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在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引导其积极参与本地导游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协商、导游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和缴纳渠道等问题的协调解决,及开展相关咨询和援助工作,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提高导游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导游队伍的结构优化、稳定壮大和劳动关系和谐。
(八)加大导游正面形象宣传。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推动导游行业组织积极参加“寻找最美导游”、“文明与旅游同行”等活动,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对导游正面典型的宣传,借助媒体及公益活动等平台展示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导游正面形象,宣传优秀导游诚心诚意的服务态度、诚实守信的服务行为,展示他们的职业美、品德美、行为美,让全社会进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导游,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励和引导广大导游热爱旅游、服务旅游、奉献旅游。
(九)畅通沟通渠道。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连接政府与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桥梁作用。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征询机制,推动国际和区域间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导游行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
三、积极支持导游行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支持导游行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可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导游注册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可将适合导游行业组织承担的部分政府管理职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提供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帮助导游行业组织解决机构设置、用人机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导游行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导游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对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不善,不维护会员利益的,要帮助指导其改进工作。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规开展导游注册工作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导游行业组织。
国家旅游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