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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这是榆阳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室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把有区级机关和单位组织的需要区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全部纳入代表履职考核范围,确保每一位区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参加一次有关工作活动,保障区人大代表活动有序进行,切实增强区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行代表履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同时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指定专人负责代表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考勤工作,对1年内请假1次或者请假2次不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区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给予书面告知,并通知其所在选区;经书面告知仍不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区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经告诫谈话仍不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区人大代表,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通知其所在选区,劝其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