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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建成50年以上具备五种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若建筑被依法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按便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指出,近年来在城乡建设中建筑保护力度不够,损毁、拆除具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时有发生;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在日常维护、维修中存在一些空白地带,严重影响其存续;一般建筑寿命相对较短,既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对随意破坏拆除建筑缺乏相应的法律制约手段,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条例》是保护文化传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完善措施达到保护建筑和节约资源的目的。
《条例》明确,建成50年以上具备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并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符合上述五种条件之一的为重点保护建筑。
重点保护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实施分类保护。一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二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三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四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条例》从认定、保护分类、责任主体、划定保护范围、经费补助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由政府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通过发展旅游和相关产业,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一般建筑要求通过开展建筑评估和强化建筑拆除审批等方面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