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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文化引领、旅游带动”的发展战略,调动各旅游企业开拓延安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激活延安旅游市场发展机制,推动延安旅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延安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入境游客等形式来我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地接旅行社、外联旅行社及全市范围内的景区(点)、饭店、演出单位,十三个县区旅游局等。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 旅行社奖励政策
(一)奖励标准
1、“组织旅游专列奖”奖励标准:组织接待旅游专列到我市旅游的,每列次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年内累计组织接待2列的,另奖励1万元;累计接待3列的,另奖励2万元;累计接待4列以上的,另补贴宣传经费3万元;依次类推。专列人数须在400人以上(含400人);
2、“组织旅游包机奖”奖励标准:组织接待旅游包机的,一架次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两架次另奖励0.5万元,三架次另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包机人数须在50人以上(含50人);
3、旅游大巴车队奖励标准: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游客人数在120人以上者(含120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游客人数在200人以上者(含200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者(含300人),奖励3万元人民币;游客人数在400人以上者(含400人),奖励4万元人民币;游客人数在500人以上者(含500人),奖励5万元人民币;
4、入境游奖励办法:一家外联社本年度引来境外游客人数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年底一次性给予每人次100元人民币奖励;
5、年度地接奖励:对全年接待游客人次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者(含2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3元人民币;总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者(含5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4元人民币;总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者(含10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5元人民币;总量达到20000人次以上者(含20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6元人民币;总量达30000人次以上者(含30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7元人民币;总量达40000人次以上者(含40000人次)的旅行社,每一人次奖励8元人民币;
6、延安市旅游企业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①凡是能赴外省市主动宣传营销延安的旅游企业,根据业绩情况,年终评出前5名予以奖励,分别为:第一名(1个)8万元、第二名(2个)每个6万元、第三名(2个)每个4万元。②凡是能从西安市、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东北地区、珠三角地区、陕甘宁蒙等重点客源城市组织主要旅行社老总来延安考察旅游合作事宜的,一次性接待数量达到20家旅行社以上,并取得实效的,给予来延考察团(省外旅行商补贴400元/人,省内旅行商补贴100元/人);
7、区县宣传营销优秀奖:积极参加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对外宣传营销活动,加大宣传经费投入,精心制作宣传资料,采用多种宣传形式,综合运用传统平面广告和现代信息技术,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年末由市旅游局对十三区县的宣传营销工作进行评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视情况择取前三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6万元,第三名奖励4万元。
(二)受奖励旅游单位应具备条件
1、凡依法设置的旅行社和分社、饭店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延安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2、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无零或者负团费、削价竞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3、申请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境外团队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A、由延安市旅行社组团,或延安市外旅行社组团,并交由延安市旅行社负责地接的团队;B、至少为两日游并在延安境内至少住一晚、至少游览、观赏两个收费旅游项目(包括延安常态化演出);C、旅游专列须在延安市火车站停靠,旅游包机须在延安机场落地;D、旅游大巴车队须来自同一个客源地在同一天一次性抵达延安境内;
4、申请年度地接奖励的须为接待市外游客,至少在延住宿一晚,至少游览、观赏两个收费旅游项目(包括延安常态化演出),不包括到延安来的散客接待;
5、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旅游单位(包括旅行社、景区、饭店、演出单位等),对延安营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均可申报奖励;
6、延安十三县区均可申报奖励。
(三)奖励资料审核
1、对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境外团队,由地接社在团队抵达的前3天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现场确认游客人数和计划行程单,并出具《延安市旅游营销奖励申请表》(表1)、《延安市旅游团队见证书》(表4)、《延安市旅行社大巴车队、包机、专列团队信息反馈单》(表2)、《旅游专列调车令》、《团队接待计划》、本市接待旅行社给组团社的旅游发票存根或收费景区出具的门票付款证明等相关票据;
2、申请地接累计奖的旅行社,须提供《延安市旅游营销奖励申请表》(表1)、《旅行社团队确认单》、《延安市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旅游质监所制)、《延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意见反馈单》、《20XX年X 月延安市旅游团队汇总表》(表3)等4种表格;
3、数据统计以月统计为单位,年底汇总,受过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奖励的人次年终统计不予重复计算;
4、申请“延安市旅游企业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表5)的单位必须出具:①各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各单位营销员在外地促销的差旅报销凭证及接待外地旅行商的交通、食宿票据,根据投入力度的大小,年终经旅游局审核查实后,予以排名奖励。②对予来延旅行商,地接接待单位须出具来延旅行商详细信息及来延消费发票及复印件。?在不同宣传媒体上进行延安旅游产品广告宣传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县区申请×××年度旅游宣传营销奖》(表6),并出具对外宣传营销投入相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景区提档升级奖励政策 (表1)
(一) 景区A级评定将严格按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二)当年景区被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景区5万元人民币;
(三)当年景区被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景区15万元人民币;
(四)当年景区被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景区3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饭店奖励政策 (表1)
(一)旅游饭店评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执行;
(二)当年旅游饭店被评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该饭店3万元人民币;
(三)当年旅游饭店被评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该饭店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如当年实际来延旅游人数超过市旅游局预计人数,奖励金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的部分,顺延至下一财政年度解决。
第八条 市旅游局组织专业考核小组负责定期对旅行社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旅行社地接情况进行公示,旅行社在申请奖励过程中若出现低于成本接待、虚报人数,相互串通拼凑虚报人数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全年任何奖励资格。
第九条 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并查实为有效责任投诉的旅行社、景区、饭店等企业,不能申请奖励。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延市旅发[201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 王小萌 迂岩珉
咨询电话:0911—8073361 13892100006 13772283588
附件:
1.《延安市旅游营销奖励申请表》/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524_443.doc
2.《延安市旅行社大巴车队、包机、专列团队信息反馈单》/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552_307.doc
3.《20 年 月延安市旅游团队汇总表》/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605_763.xls
4.《延安市旅游局团队见证书》/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615_563.xls
5.《延安市旅游企业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626_322.doc
6.《县区申请 年度旅游宣传营销奖》/attached/file/20131204/20131204092635_8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