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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办发〔201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各级旅游部门深入推动,旅游企业主动调整经营模式,市场反应正面积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旅游法》实施在即,各级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推进《旅游法》实施的各项工作职责,要对市场反应紧密跟踪、预测预判、掌握形势;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答疑解惑,为《旅游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做到有声势、有成效;打好《旅游法》实施的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旅游部门形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旅游法》社会宣传咨询周活动
请各地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在10月1日前或“十一”黄金周期间,抓住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旅游法》社会宣传咨询周”活动。活动要参照全国人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召开的《旅游法》贯彻实施有关问题咨询会的内容,通过召开咨询会、说明会、组织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进一步扩大《旅游法》的社会影响力。遇有重大和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反映。《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可以在中国旅游网自行下载。
二、加大对“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宣传
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旅游法》的期待,组织开展面向游客的宣传。请各地旅游部门以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摘编的《旅游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为重点,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工作的部署安排,广泛动员各种媒体,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对“旅游者权利义务”进行集中宣传。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在当地主要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经营场所和交通枢纽、商业街区等开展面向旅游者的宣传,使“旅游者权利义务”宣传工作常态化。《旅游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可以在中国旅游网自行下载。
三、集中力量持续开展旅游市场检查
各级旅游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在按照旅办发〔2013〕152号文件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在年底前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要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工商、质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当地媒体,周密部署,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将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游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对媒体曝光的要积极回应,对主动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例要深入剖析、主动曝光。国家旅游局将对各地开展的旅游市场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并联合有关部门和媒体进行旅游市场暗访和检查系列行动,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行为,连续在媒体上进行典型案例分析。
四、落实《旅游法》配套制度建设
请各地旅游部门按照汪洋副总理关于“抓紧细化、深化和落地配套制度”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重点推进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公共服务机制、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机制及旅游景区管理机制。重点旅游城市要在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旅游统一投诉受理方式和渠道,保证旅游者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各地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处理机制
《旅游法》实施前后,旅游市场可能出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各地旅游部门要高度关注,积极做好监测和预判,建立应急预案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和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