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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市花了19.6元买了四盒牛奶,付账后却发现了是调制乳,钟先生认为这些产品就不能被称之为牛奶,遂将超市和蒙牛乳业起诉至新城区法院。10月31日上午,新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钟先生认为调制乳不能称之为牛奶
今年8月13日,钟先生在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 “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三种口味共四盒,总共花费19.6元。付账后却发现在配料表一栏写着“调制乳”三个字,钟先生认为产品名称都是有标准的,国标上称含量为百分之百的才能叫牛奶,如果含量还有20%的其他物质就不能叫奶,只能叫做调制乳,市面上销售的像蒙牛香蕉牛奶的这些类型都是调制乳而不应该称之为牛奶,超市以及蒙牛乳业有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随后钟先生将易初莲花超市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超市和蒙牛企业退还货款19.6元和赔偿款500元,同时希望这些大企业引以为戒,规范产品名称。8月19日,新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案件。
9月26日上午10点,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钟先生依旧请求法院判处超市退还19.6元货款以及赔偿款500元,同时追究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并当庭出示了当天的购物发票以及购买的四盒三款牛奶包装作为证据。
对此,易初莲花超市和蒙牛乳业的代理人对钟先生出示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其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蒙牛企业的代理人认为,调制乳既是牛奶,钟先生对牛奶的认识逻辑存在严重错误,调制乳的标签标识附和国家标准,蒙牛乳业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用8组证据对钟先生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一直持续在调制乳是否应称之为牛奶。
蒙牛乳业和超市不存在生产销售欺诈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蒙牛乳业生产销售给钟先生的商品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法院对于钟先生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了钟先生的诉讼要求。宣判结束后,钟先生表示考虑继续上诉,他说:“虽然官司打输了,但在超市里看到这种调制乳的包装慢慢的再改变,觉得还是值得的。”
本报记者 王梅 实习生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