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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期间,自己不小心摔伤致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袁英(化名)诉称,2013年4月11日,原告和成都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张家界、广深珠港澳双卧11日游。2013年4月22日,原告随团在张家界旅行时,不慎摔倒,致坐胫腓骨骨折,经紧急包扎处理后转回威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1天,医疗费3.5万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需要1.45万元。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安全进行保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害共计11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因自身未谨慎注意而意外摔倒受伤,纯属意外事件,被告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出具原告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本人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致脚骨折,所有医药费自己先行垫付,治疗完后将单据交由旅行社,由旅行社协助赔付”,该《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审理中,涉案导游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袁英是在寻找就餐地点的过程中摔倒,摔倒的路面是一般的水泥平路,摔倒时没有下雨,路面有一点湿,摔倒的地点是在酒店外面,袁英和导游住的是同一个酒店的两栋楼”。
法院认为,袁英在《情况说明》中确认“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游作为证人也证实“摔倒的路面是一般的水泥平路,摔倒时没有下雨,路面有一点湿,摔倒的地点是在酒店外面”,即事故发生当天早上不存在下雨路滑需要导游提示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危及袁英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故旅行社和导游当时并不负有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袁英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系在寻找就餐地点的过程中因“不小心”而摔倒,在路面有一点湿的情形下,袁英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摔倒的风险,故袁英对摔倒所致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旅行社对袁英的跌倒事故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旅行社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袁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袁英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