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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 10月 1日正式施行市政府新修订的《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对残疾人在社保特惠、增进服务、融合参与等方面扩大了优待范围,并立足于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在生活救助、参加社保、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增加了诸多内容。就此,记者就新《办法》的出台专访了市残联理事长段寅生。
问:请问为何要修订《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办法》,其修订背景是怎样的?
答:我市自 2009年颁布实施了《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该《规定》极大地推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实际中仍存在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 1994年颁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残疾人的权利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主导地位和职责、延伸了残疾人的权利范畴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辅助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优待水平,经市残联申报,市政府同意,将新《办法》的修订纳入了 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问:新《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四项,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 4月 24日);《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 161号,1994年 8月 23日);《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488号,2007年 2月 25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 3月 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问:新《办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着眼于构建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新《办法》
共七章 44条,与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保持一致,新增加了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文化环境等多方面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新的优待内容,对残疾人普遍关注的医疗、养老、康复、教育、就业、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均做了规定,扩大了对残疾人优待面和优待幅度,使全市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待,着力构建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二是有适度的前瞻性。新《办法》立足于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增加了建立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干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残疾人医疗优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优待规定,使新《办法》能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适用于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并覆盖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的大多数领域,保持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全省和西部的领先地位。三是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新《办法》既继承了原《优待规定》的优点和部分仍可适用的条款,又有了创新与改进,进行了具体和量化,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发等内容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享受优待的条件、责任单位、办理程序等都比较具体明确,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问:残疾人可通过何种渠道来申请和享受优待规定?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残联、相关单位申请享受新《办法》规定的优待,或在接受公共服务时直接出示本人《残疾人证》。目前,我市各村、镇、社区都有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反映给残疾人专委请求帮助。市残联号召全社会发扬扶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认真贯彻落实新《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文明和谐新宝鸡的建设成果。(记者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