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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陕西省机关事务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2014-10-21 7:37:00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进入论坛

《办法》出台——“剑指”资源不统筹、标准不统一、服务保障标准差距过大、奢侈浪费等现象

“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资源不统筹、标准不统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关系不明……”这些,是过去我省机关事务管理中或多或少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同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服务保障标准差距过大、资源配置不公和奢侈浪费等现象,浪费了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机关、节约型机关的建设。

据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之前我省没有明确的、对机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直处于分散、封闭和各自为政状态。上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纵向的行业指导关系。

随着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颁布,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我省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到实处,成为一项现实而紧迫的重要任务。2012年8月,经时任省长赵正永批示,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我省开始了《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拟制。

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起草、反复修改完善、论证审查,《办法(草案)》于2013年9月定稿,被列入省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并于今年9月9日在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此,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谁管?管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凡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的机关,均需遵守《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这是《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的精确表述。基于此,我省省市县各级都应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机关事务统一管理,理顺关系、完善职能,健全制度、提高效能,为党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

去年8月14日,新城大院内原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楼前,换上了一块“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新牌子。虽然名字上只是少了“人民政府”几个字,但内涵却由省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扩为全省机关事务的省级主管部门,建制由“副厅”升格为“正厅”。——为了全面达到《办法》要求,省一级层面已经先行一步,尝试推行统一管理。

“从名字的变更就能看出,新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将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而是‘各机关’,‘管得更宽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关理所当然被纳入适用范围。

据介绍,主管部门确定后,全省机关事务活动将执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这是《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据此,除省级之外,市县各级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也成为了贯彻《办法》的应有之义。

记者发现,除管理范围横向扩展外,《办法》中关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的表述,又使上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之间确立了隶属指导关系,有利于实现“块块”管理向“条块结合”管理的转变。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绝大多数的市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分区、县也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全省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

管啥?咋管?——通过统一标准、严控经费、规范采购、加强管理,“相互攀比”、“苦乐不均”、“大手大脚”、“资产闲置浪费”等现象将被消除

没有统一的服务保障标准,必然造成不同系统和部门之间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干部住房等问题上的相互“攀比”。对此,《办法》通过多个条款对实物定额、政府采购、资产配置、公车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举消除“苦乐不均”。

依照《办法》规定,机关运行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各机关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有了这一要求,机关“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将受到严格控制。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办法》明确规定,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此举,防止了花钱上的“大手大脚”。

在社会普遍关心的机关资产管理方面,《办法》本着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公开拍卖机关闲置资产;

——对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不得自行购置;公务用车需要更新、报废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报批;各机关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捐赠车辆,不得公车私用;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办法》也基于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的考虑,提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会议和因公出国(境)管理,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等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作为工作主体,全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率先学习《办法》,带头遵守和执行《办法》,监督落实《办法》,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由靠文办事向依法依规办事转变。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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