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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上午,西安市房管局对外宣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西安市将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
据了解,《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2年3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对全市房屋征收项目均做出了征收决定,《办法》的实施维护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为进一步适应西安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房屋征收工作责任,9月25日,西安市政府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了解到,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办法》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继续持续不变。二是对征收主体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关于房屋征收主体,修改前的《办法》规定,全市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市、区人民政府均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前的适用于城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修改后的范围扩大到各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是增加备案制度,即: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等3个方面的内容。 (记者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