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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樊某试驾车辆撞伤行人,4S店赔偿行人55万余元后,起诉樊某追偿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樊某给付4S店36万余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与汽车4S店签订试驾协议,在试驾车辆过程中撞伤行人刘某,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2013年8月,刘某起诉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赔偿170余万元。
法院认为,4S店组织试驾实际路线与试驾协议中载明的路线不一致,未向樊某充分说明,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1万余元,樊某、4S店连带赔偿刘某近60万元。
2014年4月21日,4S店主动履行判决,给付刘某赔偿款共计55万余元。4S店随后起诉樊某,要求其偿还4S店代为赔偿的各项赔偿金及4S店车辆的存放费、拖车费共计约60万元。法院认为,樊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判决樊某承担60%的责任,给付4S店36万余元。